建立上下联动、衔接高效的协调机制,以及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第十条如有特别重要的事项需增补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优先将试点任务纳入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在公平竞争原则下,试点任务内容、阶段目标、试点单位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第二十一条终止试点任务数量两项及以上的试点组织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增补试点任务,第二十二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任务,在试点实施期内,试点组织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根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