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2〕72号文件精神调整职业培训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22-09-27|文号:青人社字〔2022〕107号|文件下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2号)文件精神,现对正在实施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政策部分内容调整如下:一、增加职业培训补贴次数,次数核定以培训机构开班备案时间为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做好数据比对,企业招用的各类人员,与企业(含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分支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企业新录用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由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明确培训实际地、培训主体和所属企业名称及注册地,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及政策绩效情况适时调整,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