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诉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或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通知书后,行政机关的收文机构或者行政应诉工作人员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或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并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县长为应诉负责人,(四)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时由承办部门)收到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和出庭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向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汇报基本案情及应诉答辩方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过程中,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对年内行政复议被纠错案件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达2件的乡镇和部门,对年内行政复议被纠错案件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总数达3件的乡镇和部门,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4.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或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5.收到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办理,(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负责人通常应为实际分管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