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