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市“科技副总”认定和服务工作,第二条申报市“科技副总”的科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2、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应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3、认定后能在申报企业继续工作两年以上,第三条申报市“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申报市“科技副总”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表,3、申报企业、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证明材料),5、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财务报表、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申报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单,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五条市“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2、所在地科技部门和人才办审核后报市科技局,3、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4、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市“科技副总”,第六条对认定的市“科技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