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提供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等专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第二章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第五条财务监理机构负责自接受委托后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第七条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协助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第八条财务监理机构在前期阶段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一)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第九条财务监理机构在招标阶段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一)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第十条财务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第十一条财务监理机构在竣工结算阶段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一)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二条财务监理机构应定期向项目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及时反映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成果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为3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