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进一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拟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认定标准1.本意见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拟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经认定的拟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主体在境外且主要经营主体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是指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经认定的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主体在境外且主要经营主体注册在园区的企业,2.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并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正式发行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并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上市地的证券监管与交易机构审核给予150万元奖励,正式发行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并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五、其他1.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企业达到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每一项奖励申请标准前,《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8〕81号)到期后至本意见开始施行之间的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