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乐清市财政局2022年1月30日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金管〔2020〕47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温金融办〔202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则(一)总体要求,本意见适用于我市上市公司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和上市的企业,在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股改奖励,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上市公司投资市内企业3000万元以上、市内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对出资的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公司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的金融支持,满足上市公司、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优质项目和并购重组融资需求,为加强对全市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乐政发〔2014〕52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其他上市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乐金融办〔2022〕1号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