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相关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同意信阳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取消信阳高新区鑫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试点资格的请示》(信金文〔2022〕1号),决定取消信阳高新区鑫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试点资格,现予以公告,该公司主动申请退出试点资格,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