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定点的具体工作,市和区(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五条(疫情监测和控制)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定点的具体工作,市和区(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五条(疫情监测和控制)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