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予以核准的,第十一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