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认定为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在光明区,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光明区科技型企业的申报单位,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光明区成长型企业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当年的申报通知,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光明区科技型/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书,第九条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认定通过的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为光明区科技型企业或光明区成长型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实施管理及评估监管等工作,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光明区科技型或成长型企业资格,第十五条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不再符合光明区科技型、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