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第四条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江南水乡古镇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的规划工作,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古镇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古镇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保护与规划第八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第九条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展的保护工作应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江南水乡古镇遗产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不得擅自改变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以及河湖水系,现有妨碍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第十三条江南水乡古镇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第十四条江南水乡古镇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应当按照文物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江南水乡古镇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执行,第十七条反映古镇历史文化风貌的其他建(构)筑物的保护可以参照文物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第二十条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保护规划,第二十三条保护、继承并发扬江南水乡古镇原有的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传统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