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为电商产业园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第六条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每年100万元公共运营服务费补助,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15万元的奖励,单个站点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全年累计运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已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给予扶持奖励,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只用于全县电子商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