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承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维修资金可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给予补助,第四十条承储企业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季度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承储企业按照命令执行,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第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承储企业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轮换计划承担具体轮换业务,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第三章轮换的计划管理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承储企业报告的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和品质检测结果以及轮换意见,第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应当及时审批轮换计划,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加强对轮换计划的管理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