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第九条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第三章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监测工作,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及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第十七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就水文测站迁移、改建方案、应急措施、经费预算等与市水文机构充分沟通,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