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厦门市商务局2022年9月15日(联系人:陈日弟285589113799795378)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字〔2022〕号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第四条企业须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二章资格申请及许可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缴注册资本情况、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说明、银行资信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说明、经营能力、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计划及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三)相关管理人员在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工作履历证明及个人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第七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第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收到处罚或撤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资格证书》交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申请换发、变更或补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证书:(一)证书有效期满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所辖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第二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