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扶持方式本办法包括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融资租赁贴息、商业保理贴息、风险补偿等扶持方式,(二)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银行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保险机构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四)申请贷款贴息、借款履约保证保险费用补贴、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融资租赁贴息或商业保理贴息的中小微企业,第五条贷款贴息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获得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澳门特区银行机构的贷款进行贴息,第七条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获得合作区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进行担保费用补贴,第八条融资租赁贴息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合作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澳门特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进行补贴,单个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或费用补贴资金上限分别为银行机构贷款贴息100万元(最高不超过,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对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区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借款履约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进行有限补偿,(一)对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二)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个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可获得的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贴息、费用补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在申请风险补偿时,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获得风险补偿后,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