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具体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四)监督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县城管局的行政许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的,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由县城管局建立《茶陵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并定期公示,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第十八条县城管局负责对建筑过圾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考核,第十九条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消纳场所特殊经营企业等级考核工作,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被暂停建筑垃圾运输审批的项目、企业或车辆,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二)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