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科技研发活动的科研实体,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条件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5.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收入总额的30%以上,(二)申报重大研发机构需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1.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2.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或合同研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备注:①提供的财务资料须含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股权投资收益、研发经费投入(按照会计准则)和市区财政扶持资金等内容,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备注:①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单位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选择市科技局--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填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市科技局或由科技服务机构配合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认定为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兑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