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申请本激励政策项目需满足以下投资条件:(一)投资额,工业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8万元/年(纺织项目不低于5万元/年),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其中食品药品加工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年,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每千平方米税收不低于25万元/年,其中纺织项目不低于8万元/年,第四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用于对符合本政策的各类招商奖励和企业扶持,可按照20-50万元/亩给予投资补贴,(六)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对我县财政新增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第十章政策兑现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得超过企业对我县财政新增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