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第五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状况等因素,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关用人单位应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三十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第三十二条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