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文化艺术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把作品、成果作为文化艺术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坚持把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作为评价文化艺术人才的重要因素,主要分为艺术表演创作人才、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人才、文化旅游产业开发人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特殊人才等4类人才,(二)评价标准1.艺术表演创作人才职业道德,对自治区、市级文化机构的文艺人才重点评价其参与重要文艺演出、重大剧(节)目生产的情况,对基层文艺人才重点评价其参加文化惠民演出以及开展艺术普及活动的表现,对自治区、市级文化旅游机构的人才重点评价其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策划实施品牌活动的情况,对基层文化旅游机构的人才重点评价其保障基本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覆盖面和适用性方面的情况,所主持或参与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先进发达地区的文化旅游产业人才重点评价其规划引领、推动文化旅游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培育新兴文化旅游业态的创新能力,对欠发达地区的文化旅游产业人才重点评价其营造产业发展氛围、培育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情况,积极探索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特殊人才专项评价办法,注重在重点文化工程、重大剧目生产、重要文化活动、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急难险重工作中评价、识别人才,及时研究解决人才分类评价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