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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2-09-06
第六条三部门授权条件成熟的社会机构作为省级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第三方机构”),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第七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第十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其中:(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第十四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的证明(包括三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第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等基本信息的,第十九条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并由省级第三方机构初审后报三部门进行确认,第二十条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三部门确认的示范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第二十四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字样,第二十九条省级第三方机构于每年6月、12月向三部门报送省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情况,三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原申请(包括申请变更)车辆不符的,(三)三部门或省级第三方机构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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