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县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体系,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是本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管理经费以及消防用水费用,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经费以及消防用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消火栓布局、设置规划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实施建设,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应当改建或者补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市政消火栓,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城市物联网建设,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供水单位、抢修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一)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停用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或者通知维护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