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落细落实,现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文物保护现状自查各镇(街)及有关单位从即日起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文保单位、文物点保护状况进行自查,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整治由镇(街)及有关单位负责文物周边环境整治,三、进一步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要督促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落实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同时推行市、镇、村、点四级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对文物安全措施、责任、风险隐患等实行台账管理,四、落实木构文物建筑“五防”保护措施加强不可移动文物日常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落实木构文物建筑“五防”保护措施,2.镇(街)及有关单位负责对所有文物点的灭火器予以配齐配足,3.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落实配套经费,由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负责落实木构文物建筑的监控安装和人员值守,1.各镇(街)及有关单位结合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五、做好应急预案处置各镇(街)及有关单位按照文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市效能办将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管理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