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设立厦门自贸片区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二)负责引导基金参投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五)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二)对拟参投投资的创投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参投投资子基金的具体要求如下:(一)设立方式,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在引导基金批复参投子基金方案后半年内完成设立,联席会议根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建议、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对专家初审合格且联席会议研究拟批准的参投投资的创投机构进行公示,第十三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投资子基金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格的运营资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参投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且该新设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是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全资或参控股子公司,(三)子基金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应根据子基金规模在子基金中参投或认缴一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