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省管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基础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工作,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省联网收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基础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工作,第七条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地管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基础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工作,第三章信用评价内容与等级第九条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受到市(地)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时,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扣分表》(见附件3)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地)级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在2月10日前完成基础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汇总工作,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其他行为评价信息由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地)级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自权属职责采集、汇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不良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有疑义的评价结果将调阅评价报告查证),初次进入我省国省道养护市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参照其注册地或其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行政辅助检查,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附件1: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试行)附件2: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公式附件3: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不良行为扣分表附件4: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申诉书附件:附件1: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docx附件2: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公式.docx附件3_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信用评价不良行为扣分表.docx附件4: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申诉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