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我省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渔业发展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与农村生产、农业农村部门事业发展专项用途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局)和直属单位负责提出各类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第三章支持范围第七条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耕地地力保护,第五章分配下达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管理”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将项目资金政策、预算、分配、执行、绩效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应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相关法规、政策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三)项目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项目资金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