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审计局关于印发《杭锦旗审计局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股室、中心:为规范审核复核审理行为,是指审计组组长、业务股室、法规审理股在审核复核审理工作中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第五条审核复核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标准:(一)审计程序方面,在审计组审核意见和业务股室(或牵头股室)复核意见基础上,(二)对业务股室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进行审理,第十条法规审理股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法规审理股应当就有关事项与相关业务股室加强沟通,并将复核和审理意见及时反馈业务股室,承担复核的业务股室、法规审理股提出复核审理资料清单,第十三条复核审理发现审计事项存在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严重质量问题,第十五条业务股室对审计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审理会议对业务股室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移送事项、重要审计信息的主要内容及复核审理意见进行审定,第十七条法规审理股负责审理会议的组织工作,第二十条审核意见、复核和审理意见书、审理会议纪要应当连同审计项目的其它材料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第二十二条法规审理股应当对年度审计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