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88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要求,一、奖项类别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原则上从已经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中遴选,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4.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不得被提名,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不再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不再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7.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21日18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