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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

国家能源局 | 2022-08-30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国能发科技〔202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第四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公示、公告、示范及效果评价,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由用户企业牵头联合研制单位申报,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工作,第十六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专家要求具有高级职称,第十七条国家相关科技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第二十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第五章监管和评价第二十二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第二十三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效果评价,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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