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实现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的有关批复、《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199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2329号)等文件要求,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高精尖基金”或“母基金”)现面向社会征集母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募集社会资本10亿元,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二、管理机构申请条件(一)主要思路本次征集遴选产生的管理机构须全面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等政策要求,本次遴选的管理机构应具备募资能力强、业务领域熟、战略目光远、研究水平高、执行制度严、社会信誉佳、投资业绩好、增值服务多、出资标准够等特点,且须承接高精尖基金现有及调整后新设有限合伙制主体的管理职能,近三年担任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中实际到位资金规模与认缴总规模的比率达到60%以上,其中至少有10名具备3年以上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和3名具备5年以上高精尖产业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行业研究覆盖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重点领域,6.投资业绩好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含子基金),8.出资标准够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实际出资及募集出资不少于10亿元(申报时需提供相应承诺性文件),应注意以下事项:1.申报机构应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材料》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附件: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