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第三条改革后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是以乡镇行政边界内的用水户与用水户联合的、参与灌区灌溉管理的、自我维持的合作组织,第四条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管理机构为用水户代表大会,帮助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制定支斗渠用水计划,由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或村委会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工作人员或村组工作人员凭票收费,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收缴水费后,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要及时在合适的地点张榜公示用水户的灌溉面积、用水量、收缴水费等信息,接受监事会和乡镇管理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水利改革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对灌溉管理节水突出人员的奖励费等,第三十五条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在开支使用水费时,第三十六条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制定的水费使用计划必须先经理事会通过后,单次维修资金3万元以上的由监事会、属地乡镇审核后上报县基层水利服务联合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随时对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水费的收缴、使用情况以及工程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年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