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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自贸片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办法的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 2022-08-26
现将《厦门自贸片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2022年8月26日(主动公开)厦门自贸片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动厦门自贸片区与湖里区私募基金业发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同时投资子基金和企业股权的多策略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或为管理母基金需要在厦门专设的普通合伙企业(GP);“管理团队成员”是指与母基金或其管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联合招商且在我市金融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的规模达50亿元(含)以上的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到资50亿元(含)-10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营业收入增值额和主营业务利润及母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对厦门自贸片区和湖里区两区的相关经济贡献,鼓励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在厦门自贸片区和湖里区投资设立子基金,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母基金管理机构团队成员投资贡献奖励,其中子基金规模在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20亿元(含)-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30亿元(含)-40亿元的奖励40万元;4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在厦门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母基金实际到资规模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面积的租金补助,实际到资金额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250平方米租金补助;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年补助,第九条母基金规模不足50亿元但符合厦门市、厦门自贸片区与湖里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申请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在母基金存续期对厦门自贸片区和湖里区两区的经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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