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8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第三条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项目征集、评审立项、资金分配拨付,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预算编制,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第八条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结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以及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须按要求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成效、绩效自评等材料,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科字〔2020〕138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