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细化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二)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全面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停车费减免、通行便利、路权保障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能源局,各区县政府)(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充电桩、换电站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二、稳定和扩大新车消费(四)积极联动整合各方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或延续新车购买补贴政策,通过政企联动发放购车、加油或充电、停车或洗车等优惠券,多方合力促进新车购买和使用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三、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六)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七)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执行国家关于二手车增值税征收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八)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区县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四、促进汽车更新消费(九)鼓励区县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开展鼓励汽车以旧换新消费活动,引导汽车生产和流通企业配套予以让利优惠,放大政府补贴效应,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十)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五、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十一)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所在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市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后,该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十二)持续做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对试点企业实施动态调整,择优评选试点企业并鼓励其扩大整车进口规模,支持非试点企业依托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支持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六、优化汽车使用环境(十三)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重庆市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2022年8月24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