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划内市、区、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分馆)的第三方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是指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主体,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评估标准,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发布评估通知,评估标准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示范图书馆和达标图书馆授牌,第十三条评估结果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十五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第二十条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