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长租房建设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范围内的长租房规划、建设、出租、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第四条长租房租赁期满5年后方可进入商品房交易市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师市长租房需求,第六条长租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第七条长租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长租房按照商品房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三)建设单位须对房屋进行装修,第三章租售管理第八条长租房建设单位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租赁期满或租赁期间购买商品房的承租人应主动申请办理退租手续,建设单位可继续将长租房出租,第十三条长租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师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师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法进行处罚:(一)属于违法建筑的,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师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