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中央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中央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