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17号)有关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形成了乐山市2021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现予以公示,初评结果将同步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众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各参评企业可及时查询初评结果,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9月5日前将正式申诉文件及支撑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众服务平台”,于9月7日前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将相关材料或证据反馈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陈诗联系电话:183833863660833-2120381邮箱:365287240@qq.com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西路553号邮编:614000附件:乐山市2021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乐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22日附件:乐山市2021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