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拔项目,项目合同原则上于批复意见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主体拨付经费、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项目验收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原约定项目完成时间1年,且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原则上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书面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20日内完成,审计内容包括资金到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经费使用和项目经济指标达成情况等,并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严禁截留、挪用,(2)违反财务规定调账变动支出或者修改记账凭证,(3)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挪用项目资金,(6)违反规定转拨、截留、转移项目经费,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