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根据上述文件发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科创办〔2021〕122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科创办〔2021〕122号)要求,制订《闵行区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十四五”绩效目标,附件中进一步明确了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专项资金“十四五”绩效目标,四、征求意见情况序号征求意见对象修改意见采纳情况1市科委无意见2上海科创办一、“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4区经委无意见5区财政局关于第六条资金管理中(一)预算安排,建议参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海科创办的要求,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市区预算需求报送区财政局,建议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对以上三种结论做出明确定义,项目监管中项目终止处理提出“对未按相关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导致项目终止的,建议更改为“对出现《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第十条第一项情形”或根据上述文件直接予以列明,3.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4.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