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4号)精神,为推动我市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创建,促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对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执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按照以下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1.建筑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筑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2.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3.绿色低碳城区内绿色建筑等级按照绿色生态专项规划要求执行,4.其他公共建筑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二、进一步加大重点技术应用在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的同时,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对未按标准实施的项目,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