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