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管理部门)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区经委牵头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各乡镇和集团(园区)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和推进等工作,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一)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三)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第十二条(考核评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2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工作,第十三条(评价材料)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二)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各乡镇和集团(园区)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按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一)评价不合格,第十七条(评价公示)由区经委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区级审核)经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