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规定,现将拟纳入自行废止名单的73个过期采矿权信息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即发布废止公告并清理登记数据,特此公示,附件:云南省拟纳入自行废止采矿权名单.zip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