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4号各普通本科高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要求,我们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22年8月12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用于支持我省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中央资金分为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类、发展改革类两大类分别管理:(一)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类,将中央资金(提前下达部分)按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分配办法统一分配确定分校额度,分配因素包括高校发展水平、学科建设水平、绩效管理水平、改革及管理情况等,第五条中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高校分配金额和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第十条各高校是中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