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经营主体区财政补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经营主体申请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投资)区财政配套资金,第八条经营主体申请区财政配套资金,需提供上级财政资金批复文件、上级补助资金到账证明、项目总投资证明、项目验收确认(如有)等相关材料,区财政按投资额给予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20万元的贡献奖励,第十条经营主体申请新增投资贡献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1.新增投资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但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4.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各镇(街)上报有机肥补贴申请审核结果,第五十三条申请农业技术推广奖区财政奖励资金,第六十二条贷款贴息补助的标准:1.属于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主体每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其他经营主体每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第七十三条申请品牌民宿补助的经营主体,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第十二章其他规定第九十四条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1.申请人按照申请补助(奖励)资金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