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征公告〔2022〕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面积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小计龙河镇龙集居委会肖庄组0.32440.3244龙河镇姚庄村姚宅组4.16464.1646合计4.48904.4890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用地,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三类地区执行70.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三类地区执行49.35万元/公顷(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1.5万元/公顷执行,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35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被征地单位征收农用地面积(公顷)人均农用地(公顷/人)安置人数(人)16周岁以上社会保障标准16周岁以下安置补助费标准龙河镇龙集居委会肖庄组9.47982.35龙河镇姚庄村姚宅组9.47982.35合计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复核时间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26日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第一中心所曹光明812236252022年2月27日六、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宿迁市宿城区农业农村局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月27日。